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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冒用他人身分或隨意將身分證提供他人使用將負刑責,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11-25 18:41 承辦單位:高雄市旗山戶政事務所

    依據戶籍法第75條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類別:戶政宣導
    上版日期:10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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