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申請戶籍謄本? 這個問題,好多人都搞不清楚,阿旗小山來解惑啦
基本原則: 自己的謄本,自己當然可以申請!
還有誰能請呢?(也就是利害關係人) 特定親屬關係:配偶與直系血親(祖父母、爸媽、子女、孫子女...等) 同戶籍人口:戶長與戶內人口之間(但不含「寄居」人口) 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應自行舉證): 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執行職務需要 訴訟當事人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 其他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也就是說... 想申請不同戶的兄/弟/姊/妹/叔/伯/舅/姨/姑謄本? 想申請不同戶的公公/婆婆/岳父/岳母謄本? 想申請同址分戶的另一戶(非直系血親)謄本? 寄居者想申請全戶謄本? 真的很抱歉,這些都不行喔
戶政事務所除了審酌申請事由, 也會檢核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不具備配偶/直系血親/同戶人口身分但又想申請的,請記得自行舉證互有利害關係的佐證文件,單純口頭告知或文件難以審認的話是沒用的喔
當然也有特殊例外, 家暴被害人如果已取得保護令, 請記得到戶政申請「保護家庭暴力案件資料註記」, 這樣就能禁止家暴相對人申請或調閱該被害人戶籍資料
總而言之, 戶籍謄本不是「隨便看」的八卦資料, 它關係到個人隱私與權益,必須法有明文規定且有明確利害關係才能申辦,請大家理解並配合 有問題也歡迎臨櫃或致電各戶政詢問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