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影響的原住民族人
➤110年1月27日以前,依據修正前之《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
➤也就是「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未成年而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單獨監護」的人。
➤例子:媽媽是原住民,爸爸不是原住民,您目前「跟著爸爸姓」,但您小時候是由原住民媽媽單獨監護,就在仍然從父姓的狀況下,自小就取得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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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影響原住民身分
➤因原適用規定牴觸《原住民身分法》血統主義兼採認同主義的認定原則,故110年1月27日修法後,將因欠缺認同表徵而喪失原住民身分,並明定有二年緩衝時間(即115年1月5日到期)。
➤也就是說,依據現行規定,如沒有「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也沒有「從原住民父母的姓」,您的原住民身分將可能在「115年1月5日」後,被戶政事務所廢止(即喪失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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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期限內沒有完成補登記怎麼辦
➤如未於期限內完成而喪失原住民身分,仍可依現行《原住民身分法》第3條重新取得原住民身分。
➤但空窗期的相關權益仍可能受到影響,建議儘早完成登記,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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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登記
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前往鄰近的戶政事務所(當事人如未成年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申請)
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 或
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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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事項:
➤本人若喪失原住民身分,其已取得身分的子女將一併受到影響。
➤若選擇「取用或並列傳統名字」,其子女也需同步辦理,才能繼續維持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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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洽詢各戶政事務所或原民會業務單位(02)8995-3456轉分機3071、3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