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最新消息

    房客染疫或居家檢疫權益報你知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6-11 09:49 承辦單位:高雄市旗山戶政事務所

    按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房東不得以房客因染疫而拒絕其居住,亦不得因其有居家檢疫等情形而歧視其合法租屋權益;若違反者,依該法第69條規定可處最高15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是以,請房東應共體時艱協助房客,避免不當終止租約及要求搬遷。

    類別:最新消息
    上版日期:110-06-11
    • 相關圖片
      1. 房客染疫或居家檢疫權益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