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原住民身分法修法重點】
修正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
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氏。
本次修法也同時 放寬原住民身分規定: 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有1次恢復原住民身分的機會 養子女只要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就可取得原住民身分,毋須終止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