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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提醒您:虛報遷徙,小心觸法受罰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5-20 09:42 承辦單位:高雄市旗山戶政事務所

    戶籍遷徙係事實行為,應有實際居住事實,如經查屬實虛報遷徙,將撤銷其遷徙登記並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令:

    1. 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3. 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4. 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類別:戶政宣導
    上版日期:1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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