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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請依居住事實申報遷徙登記,勿虛報遷徙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2-07 12:18 承辦單位:高雄市旗山戶政事務所

    請依居住事實申報遷徙登記
    無居住事實請勿虛報遷徙,以免觸法

    「人籍合一」為正確戶籍管理之基礎,
    因遷徙乃事實行為,請確實有居住事實後,再辦理遷徙登記。

    無居住事實,而僅為某特定目的虛報遷徙
    倘經查證屬實,將依戶籍法處以3千以上9千以下罰鍰,並撤銷其登記。
    特殊狀況下更可能涉及刑法罪責,請務必留意。

    另,如業已遷離原住處,或住處房屋已拆除滅失
    也請儘速遷離原址,並至實際居住地戶政辦理遷徙登記。

    類別:戶政宣導
    關鍵字:人籍合一
    上版日期:11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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