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居住事實申報遷徙登記 無居住事實請勿虛報遷徙,以免觸法
「人籍合一」為正確戶籍管理之基礎, 因遷徙乃事實行為,請確實有居住事實後,再辦理遷徙登記。
無居住事實,而僅為某特定目的虛報遷徙 倘經查證屬實,將依戶籍法處以3千以上9千以下罰鍰,並撤銷其登記。 特殊狀況下更可能涉及刑法罪責,請務必留意。
另,如業已遷離原住處,或住處房屋已拆除滅失 也請儘速遷離原址,並至實際居住地戶政辦理遷徙登記。